光大同创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待股东会审议,有望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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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8日,光大同创发布《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光大同创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7日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光大同创已履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审议、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等程序。后续需在股东会召开前公示激励对象信息,核查并披露公示情况,自查内幕交易行为,股东会表决通过,达到授予条件后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等。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若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光大同创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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