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制造、碳纳米管、工业软件——最高检10大典型案例,剑指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犯罪

来源:爱集微 #芯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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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涉及芯片制造、光伏新能源、工业软件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等。

案例三 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调查官 非公知性 商业价值认定

【基本案情】

江苏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主营纳米材料(碳纳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经数年攻坚研发出“7000”与“9200”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了研发场所物理隔断、生产场所门禁授权准入、公司电脑和邮箱专人专用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加强全流程管理,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责任。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为天某公司前员工。2012年6月至2019年6月,三人在职期间分别负责催化剂、导电浆料的实验操作及生产,掌握“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9月,王某甲等3人入职内蒙古长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王某甲担任总经理,王某乙担任生产总监,王某丙担任研发工程师。王某甲等3人违反与天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带走并提供给长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三人共同商议,使用上述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申请专利,导致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经鉴定,天某公司主张的“7000”与“9200”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56.72万元、1785.68万元,共计人民币3742.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听取被害企业讲解试验分析过程。

2023年6月,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在走访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天某公司反映其公司技术秘密被他人以申请专利方式公开。检察机关分析研判相关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天某公司梳理准备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20日,镇江市公安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开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公开文献、类似专利等现有公开信息,就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委托鉴定;调取天某公司的研发记录、涉案技术研发成本及收益等证据材料,就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委托评估;核实长某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审查长某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202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开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实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审查在案证据,并走访权利人企业、核查研发记录、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认为虽然公开文献或已授权发明专利对涉案配方有类似记载,但上述公开资料并未完整、详细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配方组合及独特的制备工艺系权利人经过长期研发、试验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王某甲等3人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二是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多次与评估公司沟通,逐一梳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综合分析认为本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有合理性。三是依法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王某甲等3人实际控制长某公司,主要生产侵权产品,并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申请发明专利,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4年10月18日,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梳理发现天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漏洞,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助力企业堵漏除弊。通过到权利人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护航科技创新企业行稳致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服务创新发展职责,主动加强与创新企业联系,紧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依法惩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对于涉及配方、参数等特定信息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应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相关领域公开文献和其他在案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提供协助等方式,综合研判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注重审查技术秘密商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评估机构就方法选取、评估参数、计算依据等关键问题加强沟通,准确认定商业秘密价值。梳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治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案例四 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经营信息 国家安全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硅片及各类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为保护相关商业秘密,某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

田某于2002年7月入职某公司,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在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某公司硅片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受境外机构A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机构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某通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的类别、供应商、采购比例等,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余元。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A咨询公司。

经鉴定,某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上述经营信息实质相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集体讨论案件。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及时介入,建议侦查机关从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保密措施、非公知性、价值认定以及田某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咨询方式、参与人员、磋商过程等方面进行取证固证。同年7月19日,上海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批准逮捕。

2024年9月19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上海三分院审查起诉。为夯实对涉案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认定,检察机关扩大对权利人以往公开披露相关经营信息渠道及内容的查证范围,排除因其曾对外披露导致涉案信息丧失非公知性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涉案经营信息系由零散信息整合而成,为确认商业秘密的形成基础,检察机关多次前往权利人某公司办公地点,勘查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现场还原原始材料采购信息经汇算形成处理数据的全过程,排除犯罪嫌疑人关于“所披露信息为采购数据的大致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辩解。综合审查咨询公司员工与境外机构员工聊天记录、IP地址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实际主体位于境外。

2024年12月27日,上海三分院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田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围绕涉案经营信息的泄露极易影响某公司供应链稳定性和生产连续性,可能导致某公司供应链受到竞争对手或外部势力干扰,与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攻坚突破密切相关等方面,阐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2025年2月20日,上海三中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动力,威胁国家安全。在办理侵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从严打击境外商业间谍活动,切实守护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准确把握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重点关注经营信息从本质上是否可以反映成本控制、销售策略、发展路径等企业重要市场战略。全面审查密点信息所对应的原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载体,调查核实权利人对密点信息的管理、使用方式与所采取保密措施的适配性,审慎研判密点信息价值。针对境外机构通过境内咨询公司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实质审查,研判论证境外要素的特征,深挖案涉信息泄密流向,依法认定名为商业咨询实为非法泄密的犯罪行为,筑牢更高水平安全屏障。

案例五 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反向工程 计算机软件 犯罪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宁波德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自2018年起自主研发、制售多款新能源光伏储能逆变器,畅销于海外市场。逆变器DSP(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芯片中内置相应多款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系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年至2024年,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决策下,购买德某公司多款储能逆变器,组织通过反向工程破解DSP芯片,提取芯片内置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用于生产同类逆变器,销往海外市场。李某某担任研发总监,参与上述行为的经营决策;黄某某担任软件研发主管,参与涉案目标程序提取工作,指导生产部门完成目标程序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某担任销售主管,负责侵权产品销售。

经鉴定,众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的16款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与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同。截至2024年12月,众某公司共生产含侵权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人民币1240万余元。经评估,上述侵权目标程序对该10款逆变器的软件贡献率在24.28%至36.91%间不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4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2024年10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仑区检察院)应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研判认为众某公司系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并用于制售同类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针对权利人未对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作品登记、部分软件开发日志缺失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德某公司保存的源程序、初始研发资料、软件开发流程、原始烧录记录等关键证据,完善著作权权属证明链条,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排查众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的来源,排除其独立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2025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众某公司生产的含侵权目标程序逆变器全部货值为犯罪金额。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鉴于涉案产品系软、硬件一体的机电设备,除内置侵权软件的DSP芯片外,还含有驱动板、主板等价值较高的硬件,故应当评估侵权软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价值占比,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建议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软件目标程序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软件价值为人民币343万余元。二是加强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促使众某公司主动赔偿,引导德某公司理性评估损失及对方偿付能力,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权利人在检察机关起诉前获赔人民币300万元。三是准确认定单位犯罪。本案侵权行为体现单位意志,获利归属于单位,故认定众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5年9月30日、10月11日,北仑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众某公司以及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众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光伏产品是我国外贸“新三样”之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高端制造业的代表,应当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本案犯罪行为侵害光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侵权产品销往境外,损害出海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着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工业软件著作权犯罪,护航国家高端制造业、新能源企业出海。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工业软件目标程序后,与特定硬件相结合制售同类产品的,依法认定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涉案工业软件及产品具体情况,采用合理评估方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罚当其罪。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赔偿,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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