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13日,光大同创发布《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光大同创已履行一系列批准和授权程序。2025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06,747,20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2026年7月7日,公司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7月1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7月13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此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需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出调整。调整方法为派息时,P = P₀ - V(P₀为调整前授予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授予价格,且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本次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33.95 - 0.1 = 33.85元/股。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后续仍需按规定继续履行。